与张千帆教授《大学自治、校园言论与金钱政治》一文商榷【时政大视野】第97期

导言:

12月6日,在美国国会举行的大学校园反犹太主义听证会上,众议员埃莉斯-斯特凡尼克(Elise Stefanik,R-NY-21)询问麻省理工学院、哈佛大学和宾夕法尼亚大学的校长,根据他们的学生行为准则,呼吁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是否构成骚扰或欺凌。三位校长给出了被称为简短、”律师式 “的回答:称为对这种假设情况的评估将取决于语境—即言语是如何表达的,以及是否针对特定个人。就这个问题,在简中圈,我们国际时政群引发了激烈争议。对三名校长是否应该引䛮辞职,众说纷纭。尤其是国内知名宪法专家张千帆教授以语音被网友整理的一篇相关文章《大学自治,校园言论与金钱政治》引发极为广泛的关注和讨论。针对张教授文中的观点,下面三篇质疑短文试图与之商榷。

作者:田梵、杨子竹、风鸣

综合整理:Greg

关于大学校长国会质证答辩事件所引发争论的几点商榷(一) ——作者:田梵

看了一篇文章,听了一段语音,大体上弄懂了张教授在巴以问题上的观点,俺直说,俺与教授的观点有所不同,俺以为教授的钥匙恐怕打不开巴以的锁,反而可能把部分左派刚刚打开的脑门重新锁死。

张:181没有征求当地人的意愿,显然不正当、不公平(语音)。

田:没有证据表明联合国的处置、程序及表决结果违反自由平等的正义原则。处置巴勒斯坦领土问题是联合国从国联继承的事务,英国交回委托统治权,联合国没有理由置之不理,提出方案、通过决议是它的权力和义务。联合国的处置方案只能通过联合国的法定程序显示正当性、公平性与合法性,有权参与表决的主体只能是联合国成员国,而不是当地居民,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巴勒斯坦人都不具备表决权。事实上,181之前只存在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不存在犹太国或巴勒斯坦国,所谓的当地人也就是犹太人或巴勒斯坦人在没有立国之前,当然不具备联合国事务的参与权与表决权,把有争端又无表决权的当地人排除在表决之外,显然是合理的,因此,联合国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正当、合法、有效。

如果尊重当地人权利与意愿是只指尊重当地多数人的意见,那显然偏离了自由平等的正义观与道德观,民主从来不是单一的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就像有人荒谬地认为哈马斯是巴勒斯坦人选出来的,所以是民主的,应该承认它的合法性。1948年,以色列人只有51万人,巴勒斯坦人有113万人,请问如果通过全民表决的方式,怎么表决?如何公正?

联合国需要尊重的是程序和权利而非意愿,有权参与的“当地人”,也就是有权参与表决的当地阿拉伯国家都参与了表决,显然不能认为没有尊重阿拉伯人的权利,阿拉伯国家参与了表决,就应该认同表决的结果,而事实是阿拉伯国家在以色列建国之后很快就发动了对以战争,难道只有表决结果完全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才是合法、正当、公平的吗?

当地人的自决权利重不重要,当然是重要的,但是这个重要必须有前提、有基础,而这个前提和基础就是尊重181决议,正如2003年联合国法官Abdul Koroma在判辞中表述的多数意见:“法院认为自决权是国际法下既定和公认的权利,适用于巴勒斯坦的土地及其人民。因此,此自决权利使巴勒斯坦人民有权利按照第181号决议案和随后的多个决议案建立他们自己的国家。 ”

另外,有人认为巴以分治方案及方案的通过是受美苏主导、操纵的,这只是认为,不是事实,分析问题不能从认为出发,只能以基本事实为根据,只要程序合法,就被认为结果正当。

张: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土地的蚕食鲸吞是产生哈马斯等巴勒斯坦激进组织的一个(未必是唯一)重要原因。

田: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土地的所谓蚕食侵吞并非事实,事实是,以色列实际控制的土地来源有两个,一是181决议合法赋予,二是被动战争打出来的结果。饱受争议的定居点计划,其实也是在战争获得的土地上推进的,比如交给巴勒斯坦人之前的加沙地区就是曾经的定居点。如果巴勒斯坦人、阿拉伯国家遵守联合国决议,不蓄意消灭以色列,就不存在所谓的被以色列蚕食和侵吞的后果。要么按文明的规则来,接受合法的决议,要么按野蛮的方式来,谁输谁赢也要接受结果。你既不接受文明的结果,又不接受野蛮的结果,那么,你只有一个结果:流离失所。

以色列人的战争大部分是被动的,以色列人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也是被动的,怎么能说以色列是造成哈马斯恐怖主义的原因呢?你丢掉土地的原因是因为你首先发动了不应该发动的战争!你被反恐,是因为你首先发动了恐怖主义袭击!这才是因果关系。

实际上恐怖主义另有原因,这并不源自压迫,而是源自宗教,遭受压迫的民族有很多,而搞恐怖主义的却只有这个政教军民四合一体的绿色宗教!可以说,只要这个宗教不进行宗教改革,不进行政教分离的政治改革,这个地区的恐怖主义就不可能绝迹,这个地区的战火与血泪都不会停止。

张:虽然打击恐怖主义显然正当,但不能殃及对方的无辜平民。

田:教授似乎强人所难了,既然打击恐怖主义显然是正当的,又如何能不殃及对方平民呢?要求不殃及对方平民的情况下打击恐怖主义,实际上就是在限制对方打击恐怖主义的正当性和可能性。就算尽量不殃及,这个殃及也是在所难免吧。如果以色列打击恐怖主义殃及平民的数量超过一定的阈值,自然有相关国际法对它进行制约,但在没有发生结果之前,就以预判结果限制对方合法合理打击恐怖主义的权限,显然是不正当的要求。

确实,除了进行宗教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巴勒斯坦国的民主化,没有谁能从根本上消除中东地区的恐怖主义。但即便不能斩草除根,也不能任其发展,当恐怖主义发作时,受害方就有权利进行有效打击,而不能因为无法根除,就要求放弃进行有效打击的努力。

张:以色列的支持者似乎普遍存在以立场定事实的现象,不愿意承认以色列的强硬政策是助长哈马斯等巴勒斯坦极端力量的原因。

田:恰恰相反,这一次以立场定是非、以强弱定对错的不是右派而左派,右派之幼稚,在川粉之乱中体现地淋漓尽致,而此次巴以之争,左派的幼稚显然有过之而无不及。基本事实是什么?不是意愿,不是观点,是有效的决议、协议,是谁首先违反了决议或者协议,详见《捋一捋巴以冲突》。

如果不建立系统的自由平等的正义观、道德观,迟早都会在争论或行为中暴露自己的意识形态底色。右派与交出自我的极右派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左派也请注意,你与交出自我的极左派也具有天然的亲缘关系,此次猫左与自由左派主张高度吻合,就是让人惨不忍睹的实例,杜延林之流甚至公然高喊:姿油限政不比赌猜体知更有正当性!

慕强当然不可取,过度偏向弱者,甚至放弃对事实真相的基本尊重,显然就更过分了。需要指出与赞扬的是,此次巴以争论中,右派的表现远比左派好得多,基本上遵循了以事实为基础表达观点的程序,而左派的鼻子显然被偏向弱者的绳子牵着走了,偏向弱者就是正义的吗?

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不是偏向弱者,不是同情弱者,不是善良,是坚持自由平等的正义,是自由的正义,也是平等的正义,但首先是自由的正义,然后才是平等的正义。自由遵循自私的道德标准,而以无私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的,必将最终失去自我,也失去自由。

张:对人格的平等尊重是“自由派”的核心定义。

田: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是法律的界限,不是自由的核心定义。自由的核心是对自我的追求与实现,在精神上是精神自治,在思想上是独立思考的能力,在肉体上是控制身体的能力,在行为上是做出选择的权利,在财产上是合法支配的权利。

民间在言论自由基础上的正常争论、批判,不会导致思想统一、观点一致,相反,批判自由、争论自由是保证、促进观点多样化的必需手段,完全可以说:没有批判就没有进步。

批判不是批斗,批斗是强制的,批判没有强制性。对批判提出不合理的附加要求,显然不合理,即便是理性的表达,也没办法保证一定正确,一定合理。争吵有什么关系呢?调侃有什么关系呢,甚至讽刺有什么关系呢?只要不违反合理的法律,就应该是自由的吧。如果涉及侮辱他人人格,那就应该交给法律去处理……

需要尊重与包容的是表达观点的权利,而不是观点,如果尊重包容的是观点,那么应该批判什么呢?

关于大学校长国会质证答辩事件所引发争论的几点商榷(二) —作者:杨子竹

一、第一修正案保护仇恨言论?

“即便是煽动仇恨这类令人不适的言论,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宪法保护“——张教授这句话的引用没错,我认为种族灭绝的口号在理性的讨论中是没有地位的。尽管genocide的口号令人不齿,然而第一修正案对言论的保护甚至延伸到极度仇恨的言论,除非它构成真正的威胁、煽动迫在眉睫的暴力或骚扰,而骚扰在法律上的定义是需要严重性和普遍性。因此,即使是呼吁种族灭绝–尽管令人憎恶并应受到明确谴责–也不是国家可以禁止或惩罚的言论。长期以来,各界一直敦促私立大学遵守与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广泛限制水平相当的言论自由标准。事实上,许多大学已经采取了接近这一言论自由标准的政策。

但是,尽管如此,大学同时也必须应对威胁、仇恨恐吓、公开的种族主义和其他形式的歧视,这些言行都可能污染校园社区。即使这些言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或类似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但仍会引起社会极大的反感,并损害学生平等享受大学教育的全部益处以及所有学生参与校园讨论的能力。在反犹太言论、骚扰和暴力浪潮的偏见中,学院和大学的领导者必须确保校园环境的实际安全、平等和开放。你不能让犹太学生处于一种被恐吓的环境中。在哈马斯10.7恐怖袭击以色列无辜民众时,高喊着“intifada“ , “From the river to the sea, Palestine will be free ”的口号,屠杀以色列平民与孩子的这个情境之下,远在美国校园的一群群大学生一边写联名信声称以色列被哈马斯杀戮的平民与妇幼,全部责任均在以色列。一边还上街喊着与哈马斯一模一样的口号,这群学生的行为与哈马斯袭击行动的关联性难道还不够充分?学生“intifada”口号中的语境难道还不够明晰?换句话说,这种对犹太人的genocide的言论不适合在校园传播,校长们的国会质询的应答是非常不妥的,这也是张教授疏忽的地方。

事实上,在长达四个小时的听证会上,三位女校长对这个问题律师式的回答引来了各方严辞批评,不要难以置信。

白宫发言人安德鲁-贝茨(Andrew Bates)说:”真的难以置信,这还用说吗?呼吁种族灭绝是滔天罪行,与我们国家所代表的一切背道而驰。”
宾夕法尼亚州民主党州长乔希-夏皮罗(Josh Shapiro)说,他认为宾大校长伊丽莎白-马吉尔(Elizabeth Magill)的回答 “令人无法接受”。
就连自由派学者劳伦斯-特里布(Laurence Tribe)也发现自己同意纽约州共和党众议员埃莉斯-斯特凡尼克(Elise Stefanik)的观点,后者对哈佛大学校长克劳迪娜-盖伊(Claudine Gay)提出了尖锐的质疑,Tribe教授是川普最激烈的批评者之一,斯特凡尼克则是川普最坚定的捍卫者之一。而现在,Tribe居然调转过来支持Stefanik,所以这并不能用张千帆教授以及许多简中圈的观点来解释。Tribe之所以支持Stefanik,是支持她的国会质询的正确而已,而与她挺川没有任何联系。

“我不是 @RepStefanik 的粉丝,但我支持她,”这位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在社交网站 X 上写道,”克劳迪娜-盖伊犹豫不决、公式化和诡异回避的回答令我和我的许多同事、学生和朋友深感不安。”

篇幅所限,包括许多大学捐赠者在内的各界批评略去了。

二、校园言论自由的尺度必须一致

如果私立大学的欺凌或骚扰政策偏离了《第一修正案》的广泛标准,不赞成或限制某些仇恨言论,则必须统一执行这些政策,而不论相关言论的对象是谁。如果把那些对以色列种族灭绝的口号换成对黑人或者华人的口号,校长们会不会还是那种含糊其辞的回答呢?公平、透明地执行精心制定的政策,可以促进开放的交流。所以我认为张教授是明显忽视了女校长们对于校园言论自由尺度界定的双标问题。对待任何一个种族的标准必须一致,而不能搞双重标准。

参考资料
https://www.nytimes.com/2023/12/06/us/harvard-mit-penn-presidents-antisemitism.html
https://www.chinese-future.org/articles/ablh7lrjzas8n3whgyw8xppp9naf2x

https://www.forbes.com/sites/mollybohannon/2023/11/09/harvard-president-condemns-controversial-pro-palestinian-slogan-and-speaks-out-against-antisemitism/?sh=9fba01f57573

关于大学校长国会质证答辩事件所引发争论的几点商榷(三) —作者:风鸣

1 国会是合众国民意代表机构,有权力和责任质询联邦内外涉及公共利益与安全的任何法人的政策。大学服务于学生与家庭,而且三所私立大学每年接受大笔联邦税金资助,并不豁免于质询。政策质询也不构成干涉大学独立或压迫学术自由。哈佛校长通过本校学生校报道歉时说,当时就前往国会履行了答询义务,并未抱怨抗议。

2 宪法条款与大学政策互不冲突,各行其道,各司其职不存在非此即彼,第一修正案当然不能取代校规校纪。同理,尽管第二修正案规定允许拥有枪支,校规依然校园禁枪并严格执行,机场等公共场所禁枪也不违宪。

3 校纪校规目的,是保障所有学生员工有安全自由的教学与生活环境。任何示威活动,若威胁妨碍校园内任何人身心安全,都应政策严明,严肃迅疾处理,与刑事司法不是一回事,校长是最高责任人。脱离校园安全谈论此事件,是文不对题。

4 事发后,三位校长,一位道歉后辞职,一位道歉后被董事会批评但留任。这些动作并非在政府行政或立法当局命令或胁迫下发生。如果正当,那么不必辩护,如果失当,则应当追究胁迫者责任,道歉者任职能力也需要再看。是基本是非问题,不是陷害迫害,也不能含混或既要又要。

5 国会众院事后通过决议,要求哈佛与MIT校长引咎辞职,并不违反宪法和政治伦理。国会一直以决议方式过问国内外机构与政府政策,完全合乎法理,是国会正常工作内容,不存在滥权越权或不当不伦。任何人都有不赞同的权利。

6 看过五小时质证全程,并非只有几秒火爆,而是全程认真工作,两党议员轮流问及校园安全问题。共和党女议员stefanik因获本党几位议员捐时,所以才有超过每人五分钟的规定发言时间提问。对那个问题的提问并无不妥,因几次得不到恰当回答而追问,不能简单粗暴归于党争恶意,也与女议员的川党立场无关。至今,川普本人一直未就此发表意见。详情包括语义词意等可见本栏目上期文章。

7 包括白宫和国会两党在内的各界迅即谴责,是正常正当的问责与公义之举,不应视为迫害。动辄冠以迫害干涉,容易造成过度政治化,意识形态化,情绪化的思维短路,涉嫌受迫害者情结,不利于观摩学习民主社会正常运作。

8 双标问题不是强拉硬拽故意挑剔。如果类似示威言行针对非裔亚裔拉丁人或女性等,校方反应与表述都会斩钉截铁霹雳雷霆,此类前例证据很多。华人家长就不可能接受以任何名义威胁干扰华人学生,包括所谓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国同学也需要警惕显性或隐性歧视压迫犹太人,反犹绝对反动,没有商量周旋余地。

9 民主党联邦参议员,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前总统参选人沃伦指出,如此大是大非问题决不能含糊,关键关头缺乏果断领导力不是为校长之道,并非偏见恶意,而是代表社会问责。目前未见社会上有像样声音公开为校长表现辩护,唯有网络中文声势浩大谴责迫害,其中可能的动因值得深思。领导力通过话语展现,有影响力者更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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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本文对事不对人。言论自由和观点各异同时并存不正是我们时政讨论的要素?希望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尝试观点各异的讨论,也希望能进一步推动简中卷、时政圈的理性、平和、据理力争的观点表达。时政讨论的对话,追求达到共识,辩明事理。但取得共识未必是唯一的答案,我们要习惯于求同存异、各执己见才是最常见的结果。”即使是最深刻的言论,如果一个说的时候态度粗暴,傲慢或者吵吵嚷嚷,即便是在辩论上面获得了胜利,在别人心目中也是难以留下好印象”—英国哲学家 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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