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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理性、包容
身为第一代移民的新未名律师事务所的蔡茫茫律师,本着为了孩子,为了其他华人,为了其他美国公民,也为了自己的意愿,辛勤笔耕,重现从排华法案到今天的美国华人移民史的百年风云,不仅为了不忘史,更为了读懂史。
此为蔡律师美国华人移民百年风云连载(七)。
你有权保持沉默。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你在电视上看到过警察说这句话吧?这叫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来源是1966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判决。高高在上的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就是这样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影响到美国的法律走向和民众生活。
比如说,你可能听说过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案例,最高法院判决终止了学校里的种族隔离。还有2000年的Bush v. Gore 一案,在总统选举出现争议的时候由最高法院做出裁决。作为三权分立的重要一极,美国法院历史上有很多判决影响到民权,比如近年关于同性恋婚姻以及个人持枪限制的判例。
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受到诟病。比如,在美国内战爆发以前的十几年里,最高法院在涉及奴隶制问题的判决中几乎全都站在奴隶主一边。1847年,在Jones v. Van Zandt一案中,最高法院全体法官一致通过,北方人如果在自己的家乡帮助了从南方逃亡过来的黑人奴隶,就要为侵犯了奴隶主的”财产”而做出赔偿;即使他不知道这个黑人是奴隶,也要为此负责。
换句话说,不管南方北方,任何一个人,看到一个黑人,首先要假设对方是奴隶,是会走路的货物,否则一不小心(比如让这个人搭车)就会侵犯了别人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
1851年,在Strader v. Graham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南方州的黑人奴隶跑到北方的“自由州”还是奴隶,适用于他们的是南方蓄奴州的法律而不是北方废奴州的法律。最后,1857年,在Dred Scott v. Sandford一案中,最高法院以七比二通过,黑人奴隶跑到美国哪里都是奴隶,他们的后代世世代代都不能成为美国公民;因为,这是“传统”。
Dred Scott(图片来源:Wikipedia)
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Roger B. Taney在正式公布的判决中用了很多篇幅来论证,黑人是下等人,是不包括在美国宪法里面的“We the people”和独立宣言里面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范围内的,理由是:自古以来我们(欧洲后裔和美国白人)就是这么想的,也就是这么做的。
这种立场和传统是too plain to be mistaken。 法官写到:从当年还没有美国的时候,黑人就是被买卖,被当成货物(were never thought of or spoken of except as property)。他们是这样地劣等(so far inferior),以至于没有任何值得白人尊重的权利(they had no rights which the white man was bound to respect);让他们做奴隶是合法的,正当的,是他们的福气(the negro might justly and lawfully be reduced to slavery for his benefit)。我们(白人,尤其是英国传统下的白人,包括美洲殖民地)每天都这么做,习惯性地这么做,没有任何人有意见嘛 (no one thought of disputing…men in every grade and position in society daily and habitually acted…without doubting for a moment the correctness of this opinion)。
显然这个“任何人都没有意见”里面不包括黑人,大法官的意思是黑人不算人。但是我如果说他讲了“黑人不算人”那显然是错误的,大法官可没有直接那么说,他只是说黑人不包括在美国宪法和独立宣言的“people” 和“men”里面(参见上一段和下一段的论证)。
各位读者,你们在美国混,尤其是涉及法律的事情,用词一定要精确。有人说中文天然地不够精确,其实中文也可以象一些英文法律文书一样精准,只是这样做有时候显得佶屈聱牙。但是,在涉及到重要事情的时候,还是需要的。
可是,美国的国父们,在发表《独立宣言》的时候说,“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有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的权利”。这个地怎么洗?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继续论证:it is too clear for dispute, 这里面讲的“all men”是不包括黑人的。因为,那时候美国就有奴隶嘛。如果独立宣言包括了黑人,国父们岂不是要因为自相矛盾言行不一而遭到攻击?
可是这些《独立宣言》的创作者都是圣人 (great men),不可能是他们有错,那么显然他们的意思就是黑人不算在内喽。“They (国父们)perfectly understood the meaning of the language they used, and how it would be understood by others; and they knew that it would not in any part of the civilized world be supposed to embrace the negro race, which, by common consent, had been excluded from civilized Governments and the family of nations, and doomed to slavery (命中注定要作奴隶).”
以上的英文词句都是摘自最高法院判决书的原话,给大家提供直观印象,省得因为翻译而曲解了原意。顺便说一下,美国法院的判决有时候在逻辑上比较复杂,但是在文字上一般是比较平铺直叙和直白的,还有很多地方是“揣摩”或者推断当初立法者的意思,就像上面摘录的文字。读一些法院判决书会很有意思。
用了这些篇幅来讲最高法院关于黑人奴隶的判例,一是为了解释此后在法院关于华人的判决,提供时代背景;二是感慨和对比时代变迁。如果当年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复生,看到黑人总统黑人议员黑人大法官,不知道是否会震惊得背过气去。短短一百五十年过去,美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黑人从当年那种公开被羞辱被不当做人的境地,到政治上文化上能取得今天的地位,这个变化是天上掉下来的吗?华人可以从这段美国历史变迁中学到一些东西,对自己增强信心。
最高法院在1857年的判决把话说得那么绝那么直白,too plain to be mistaken,也是为了试图让南北双方停止争议。结果呢,遭到了惨重的失败,引起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随后爆发的美国内战(南北战争),历时数年,至少有62万人丧生—-当时美国人口不多,还不到大清国的十分之一。每13个处于从军年龄的美国青壮年白人里面,就有1个丧生。每4个南方青壮年白人里面,就有1个丧生。一些村镇的男青年全部死绝,很多南方城市从此衰落,至今没有恢复。
死了这么多人,取得的重要成果包括,维护了美国的统一,解放了黑奴,通过了几条宪法修正案,包括1868年通过的著名的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凡是出生在美国的人就具有美国国籍(很多读者的孩子应当是这条宪法修正案的受益者),包括刚被解放的黑奴。这一切,距离最高法院判定黑人奴隶及其后代永远不能成为美国公民,不过过去了十一年。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授予“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公民权。就是说,除了出生在美国的,移民也可以成为美国公民。然而,在十四年以后的1882年,排华法案宣布,华人不能加入美国籍成为美国公民。所有其他族裔的人都可以,只有华人不行。只针对华人。原文是“That hereafter no State court or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admit Chinese to citizenship; and all laws in conflict with this act are hereby repealed”
理由呢?就是简单的一句,美国政府认为华工(Chinese laborers)来到美国“endangers the good order of certain localities”。注意,提到表面理由时讲的是华工,而被禁止入籍的是所有华人,就连有钱有势的“高等华人”也不例外哦。不管你支持哪个党派,是拿福利还是拿高薪,在“排华法案”和排华浪潮面前,你都是Chinese。
与“排华法案”中的其他条款,比如禁止华人入境(以及此后华人一旦离境就禁止返回美国),相比,不许华人入籍在一开始看起来不是那么要紧。很多华人本来就想着淘金几年然后回乡去生活嘛。只要让我工作挣钱,入不入美国籍打甚么紧。
但是,此后,美国华人发现这一条禁令成了其他一切限制的根本。你不是美国公民,法庭就认为你不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打了几年仗死了几十万人换来的)保护,可以由美国官员自由驱逐或者限制;政客就不会理睬你的需求和呼吁—-前面提到,尽管美国有十来万华人(这还是在多年被禁止入境被驱逐以后),王清福搞政治请愿只能找到几十个有美国籍能投票的华人。
在1882年“排华法案”通过以后,美国国会能够一再通过越来越苛刻的法律对待华人,美国法院能够一再做出禁止华人入境或返美的判决,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国会和法院面对的选民和大众不包括华人。为了讨好(怀有种族意识的)选民群体,或者平息大众因为失业而产生的愤怒,或者为了仅仅转移注意力( 比如在总统选举的时候吹嘘自己抹黑对方),就可以把华人当成替罪羊,加以攻击。
没有美国国籍,当然也就不可能出任公职。此外,华人也不被允许成为律师。大清国派遣到美国的第一批留学生里面,和詹天佑一起,有一位张康仁,在耶鲁大学上过学,1886年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他的同一级同学里面有后来成为美国最著名的Cravath律师事务所的冠名合伙人的Paul Drennan Cravath)。
张康仁(Henry Chang,1860年-1926年),首位获得美国律师资格的华裔人士。(图片来源:Wikipedia)
此后,藤校毕业生张康仁费尽周折,在藤校同学和社会名流的帮助下,终于在纽约州加入美国籍并取得律师资格。然后呢,他搬到有更多华人的加州。加州法院告诉他,他的美国国籍和律师资格都不被承认。此人后来做过会计,翻译,外交官等等工作,但是再没有当过律师。
没有华人律师,华人会馆只能集资聘请白人律师到法庭诉讼。在“排华法案”通过以后,华人几次起诉美国联邦政府,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均以失败而告终。最高法院确认,美国政府可以拒绝华人入境,可以把已经入境的华人赶出去,因为他们不是美国公民。在后续的章节里面会谈到这些法庭斗争。
作者:蔡茫茫(新未名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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