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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汤森路透法律圈” 公众号
2017年岁末,美国《减税和就业法案》(Tax Cut and Jobs Act)经由参众两院投票通过并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至此,美国三十年来最大规模的税改终告达成。此次税改对所有涉足中美跨境贸易、投资、运营的企业来说都是一次机遇和挑战,税改的内容会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的组织架构、投资模式、生产销售渠道、以及资金回流等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鉴于此,本文对美国新旧税法下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和比较,希望可以帮助跨国企业更好地了解美国税改带来的变化,并为应对新的中美国际税收环境做好准备。
此次美国税改涉及美国联邦税制下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诸多方面。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归纳总结与在美投资及跨境交易相关的一部分税改内容。同时,本文的后半部分也会结合中美跨境交易的常见模式,探讨税改之后对跨境投资架构会产生的影响。
总体来说,此次税改旨在刺激美国国内经济发展、增强美国企业竞争力,对美国境内注册的企业的“利好”消息包括:(1) 通过降低税率减轻美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运营负担;(2) 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FDII)给予税收优惠待遇;(3) 境外利润汇回免税,鼓励海外资金回流;(4) 通过投资成本加速抵扣,鼓励设施更新和再投资等。但另一方面,由于减税所带来的巨大财政赤字压力,新税法对原有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也进行了削减或废除(例如国内生产减征),扩大了税基(例如对受控外国子公司(CFC)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进行征税、净经营亏损抵扣限制等),并对跨境投资中一些常用的带有避税性质的作法加以更严格限制(例如利息抵扣和关联公司之间的费用支付)。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税改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带来不同影响,其减税效果也很难一概而论。
此外,虽然此次税改的目的之一是简化税法,但事实上经过繁冗的修订,美国税法的复杂程度只比原来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许多新规定由于过于复杂,其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应用尚无定论,还有待于美国联邦税务局IRS颁布实施细则加以解释。
根据不同的商业结构以及税务安排,美国税改对中美跨境企业投资和运营税负的影响不尽相同。以下简要评述对几种典型跨境企业结构的税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1
中国公司或个人直接投资的美国境内子公司
(a)如果中国母公司在美国投资的子公司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C Corp),税改前应税收入缴纳最高35%所得税,分红按中美税收协定征收10%预扣所得税。税改后,美国子公司应税收入缴纳21%企业所得税,分红按中美税收协定享受10%预扣所得税。母公司所得分红的有效税率从税改前的41.5%降为28.9%。如果中国母公司在美国投资的子公司是穿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则子公司收入直接归属母公司,母公司缴纳21%企业所得税(对比税改前的35%)。如果投资穿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投资人为个人,穿透实体收入直接归属投资人个人。若符合条件,个人投资人通过穿透实体取得的与美国有效连接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中不超过20%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当于有效税率为29.6%(对比税改前的39.6%)。
(b)税改前,很多公司通过向美国子公司提供境外贷款,降低美国税负(债务利息扣减应税收入)。税改后,如果美国子公司过去三年年均总收入超过2500万美元,利息费用抵扣不能超过其当年的调整后应税收入 (adjusted taxable income,2022年以前类似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BITDA,2022年以后类似于息税前利润EBIT)的30%。多余利息可以无限期结转。这一政策是为了加强对利息费用的反避税监管,将导致美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增加。另一个可能的影响是,以借债方式进行投资的杠杆收购的成本上升、利润空间相对减少。
(c)税改后,如果美国子公司过去三年年均总收入超过5亿美元、且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可抵扣费用占全部可抵扣金额3%以上,则其向中国母公司(或境外关联公司)支付服务费、许可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将受到反税基侵蚀规则的限制。这将导致美国子公司的应税收入增加。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许多关联方费用的支付都会受到反税基侵蚀规则的限制,包括服务费、许可费、利息等,但销货成本(COGS)是个例外。因此,在今后税务规划中,如需降低美国公司税基,可以考虑在可行的情况下,在关联公司之间尽可能以货物买卖协议取代管理协议、许可协议、代工协议。
(d)如果美国子公司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C Corporation),中国母公司转让股权产生的收益在美国税法下属于外国来源收入,因此无需缴纳在美国缴纳所得税。但如果美国子公司是个穿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在美国税法下被当成合伙企业。税改后,中国母公司转让LLC份额取得的收益,收益中与LLC在美国的经营活动相关的部分需缴纳美国税。买方有责任按总价款的10%代扣代缴所得税。
2
美国母公司投资的中国子公司和合资公司
(a)如果在中国子公司中所有“美国股东”合计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权,则中国子公司为受控外国子公司(CFCs)。税改后,“美国股东”包括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10%以上股权(不论有无投票权)的美国人(包括个人、美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等)。非美资跨国企业如果在美国境内外均设有子公司,位于美国境外的子公司也有可能被视为是CFC。如果有多级100%控股子公司,每一级子公司都有可能成为CFC。
(b)如果中国子公司为CFC,税改后,不仅其Subpart F收入(主要为消极收入和关联方收入)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税收入,而且其 GILTI收入的50%也要计入美国母公司的应税收入。GILTI = 受控外国子公司净受测收入 – 10% x 合格营业资产投资。受控外国子公司净受测收入是CFC 扣除已经缴纳美国税的收入、相关费用、亏损后的所得。合格营业资产投资是指在相关纳税年度中,CFC在商业、贸易活动中使用且可税前抵扣的特定有形资产调整后的平均投资额。如果GILTI在其他国家已缴纳所得税,美国股东最多可以使用80%境外税收抵免 (foreign tax credits)来降低最终美国税负。GILTI按50%计入美国股东的应税收入,2026年以后该比例上调至62.5%。如果美国股东是公司,适用21%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为10.5%。所以,如果GILTI在其他国家缴纳的所得税超过13.1%(10.5% = 80% x 13.1%),就可以全部抵消GILTI给美国股东带来的美国税负。
GILTI这个新规定对美国股东的影响,主要是会使得被视为CFC的中国子公司的会计和审计合规难度增加,大部分有美国股东的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未来必须考虑到美国股东的报税和合规需求。而美国公司在低税国家或地区(香港、开曼、BVI等)子公司的税务优势会被进一步削减。
3
美国公司的境外无形收入的税务利好
新税法鼓励美国公司的对外出口和技术输出,通过“境外无形收入”(FDII)这一新规定对美国企业的出口收入给予税收优惠。“境外无形收入”简单来说是指美国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技术而获得超过“有形资产“10%回报率的超额利润。按照新规定,该收入的37.5%免征所得税,相当于享受13.125%的有效税率。2026年以后免征额度会下调到21.875% ,相当于有效税率16.4%。这将有利于提高美国企业的出口优势,特别是技术、服务产业以及不需要很高固定资产投入的产业将从这一优惠中受益。并且这一税收优惠适用于所有美国境内企业,包括外国公司、投资人在美国设立的企业。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FDII的适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作者简介:
张宁,Reid & Wise LLP律师
满运龙,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美国律师
作者:张宁,满运龙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表于“美国华人”公众号(转发自“汤森路透法律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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