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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主一词从未出现——反驳美国建国之去民主化观点

作者 纳言 879 阅读 1 评论
美国作为民主的灯塔在许多人眼里是毋庸置疑的,可是这种认知近年来在中文圈里受到了许多质疑。特别是在讨论选举人制度的时候,你总能听到美国的立国之本是共和而非民主,他们甚至认为美国的国父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去民主化。其实这种声音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之前作为反人权运动的阻力被广泛接受,并且影响到了美国的政治科学领域。为了证明这种观点,纯共和主义者们(本文把持有这种观点定义为 “纯共和主义” )...

 

美国作为民主的灯塔在许多人眼里是毋庸置疑的,可是这种认知近年来在中文圈里受到了许多质疑。特别是在讨论选举人制度的时候,你总能听到美国的立国之本是共和而非民主,他们甚至认为美国的国父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去民主化。其实这种声音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之前作为反人权运动的阻力被广泛接受,并且影响到了美国的政治科学领域。为了证明这种观点,纯共和主义者们(本文把持有这种观点定义为 “纯共和主义” ) 会引经据典联邦党人文集 (The Federalist) 对民主暴力的描写,还会解释美国修宪过程是如何把权力给了少数人,甚至连参议院的设定都会成为了他们的 “有力论据” 。不过在我看来他们的观点都是对美国国父的曲解。

 

在驳斥这种观点之前,我想有必要澄清一下无论是在建国之初还是目前的状况,民主与共和都是同时存在于美国政治体制内的两大基本原则,所以抛开其中任何一个原则都是荒谬和偏执的。就像我曾经和人开玩笑说过:有人可以因为咖啡里面加了糖和奶就强辩他喝不是咖啡。

 

稍微阐述一下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二章和第三章为主要章节)中对共和制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简单的说,他认为共和制即可以通过民主的方式建立,也可以是贵族(Aristocracy)式的建立。在民主式的共和制下,主权在民,命官员和立法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并且任期受限,选举是过程;而建立在贵族式下的共和制权力属于世袭的特权阶级。

 

(五人委员会向议会提交《独立宣言》)

 

民主一词虽然从未在1776年的独立宣言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和之后的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中出现过,可是起草人之一的托马斯·杰斐逊一早就给出了它的定义:权力来源于民。在独立宣言给出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三大权利之后,杰斐逊继续写道:要确定这些权利不受侵害,政府必须是由人民来建立,它的权力必须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杰斐逊的定义在另一位国父詹姆斯·麦迪逊的笔下叫做平民政府 (Popular Government) ,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的第十篇中肯定这样的立国原则。不过讽刺的是,由于这篇文章描写许多纯民主(Pure Democracy)下党派政治危害所以常常被引用麦迪逊反民主的证据,就好象下面这段描述:这种民主一直存在争议和动荡,从来就不匹配保护个人安全和私有财产的原则,充满着暴力并且短命。

 

“[s]uch democracies have ever been spectacles of turbulence and contention; have ever been found incompatible with personal security or the rights of property; and have in general been as short in their lives as they have been violent in their deaths.”

 

因为去掉“这种” (Such) 这个词,反对民主的主张就显得非常强烈了。可是熟悉这篇文章的人知道麦迪逊的本意并非是反对民主,而他是在试图解释一种完善纯民主的方式。他的方式叫做代议制:共和,我是指一个代议制的政府,它开启了不同的前景,能够完善我们的追求。我们可以看到它与纯民主的不同点,但是我们也应该理解完善的本质和必须是来自我们联盟的共同努力。

 

“A republic, by which I mean a government in which the scheme of representation takes place, opens a different prospect, and promises the cure for which we are seeking. Let us examine the points in which it varies from pure democracy, and we shall comprehend both the nature of the cure and the efficacy which it must derive from the Union.”

 

如果仅仅是因为麦迪逊在文章中表示了对纯民主的担忧就被视作是去民主化的证据,而不是寻求一种能够使民主制度更完善的结构的话,那么他对所谓共和体制沦为特权阶层下的担心又能不能也成为他反共和的理由呢?文集第三十九篇:如果要定义我们于其它政府的不同建立原则的话,我也许会说在我们的共和制下所有的权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来源于人民,管理者要有良好的行为并且有任期的限制。整个或者大部分社会对授权的认可是至关重要的,这种授权决不能来自于不成比例的小部分人,或者是某个特权阶级;否则将形成专制贵族阶层利用手中的权利打压一切,并且在共和的头衔贴上高贵的标签。

 

“If we resort for a criterion to the different principles on which different forms of government are established, we may define a republic to be, or at least may bestow that name on, a government which derives all its power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great body of the people, and is administered by persons holding their offices during pleasure, for a limited period, or during good behavior. It is ESSENTIAL to such a government that it be derived from the great body of the society, not from an inconsiderable proportion, or a favored class of it; otherwise a handful of tyrannical nobles, exercising their oppressions by a delegation of their powers, might aspire to the rank of republicans, and claim for their government the honorable title of republic.”

 

(托马斯·杰斐逊)

 

对于杰斐逊而言纯共和和纯民主相差无几,就像他在给约翰·泰勒(John Taylor)的信中提到: 必须承认“共和”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我是否应该更明确的认为它是由大部分公民建立的政府,执行多数人的法律,就像其它有共和成分的政府一样,或多或少都有公民直接参与的成分。

 

“It must be acknowledged that the term "republic" is of very vague application in every language...Were I to assign to this term a precise and definite idea, I would say purely and simply it means a government by its citizens in mass, acting directly and personally according to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 majority; and that every other government is more or less republican in proportion as it has in its composition more or less of this ingredient of direct action of the citizens.”

 

不仅如此,在同一封信中杰斐逊还认为对于一个大国来说这样的纯共和多少有些不切实际:这样的政府很显然只能限制在狭小地区和有限的人口范围内,我很难想象它的实用范围能扩大到新英格兰以外的地区。

 

"Such a government is evidently restrained to very narrow limits of space and population. I doubt if it would be practicable beyond the extent of a New England township."

 

修改宪法的门槛被视作美国国父们去民主化的另一个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很多人的认同。他们常常会说作为防止多数暴政的缘故,十三个人口最少的州(四分之一的州)就可以否决掉即使是三十七个州通过的修宪条款。简单的逻辑谁都会,你只要把这种解读倒过来看,你的答案截然不同:三十八个州可以通过十二州不认可的修宪条款,哪怕三十八个州的总人口少于那十二州。我想表达的意思其实很简单,虽然修宪的规则包含了多数原则,可是并不是说在实行的过程中就一定需要满足绝大多数原则。与其说修宪高的槛是意在给了少数否决的权力,我更愿意理解为是少数派意外的收获。如果你理解麦迪逊在联邦党人第四十三篇对这条规则的解释,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困惑了:此种方式即可以防止修宪的极端随意性,又同时不会把修改宪法中的错误变得极端困难。

 

“It guards equally against that extreme facility, which would render the Constitution too mutable; and that extreme difficulty, which might perpetuate its discovered faults.”

 

很显然,把修改宪法的门槛提高到绝大多数(Super Majority)人民不仅仅完全符合民主的原则,而且可以减少被贵族政治,寡头政治(Oligarchy)或者富人政治(Plutocracy)操纵的可能性。毕竟从操控的角度来说简单多数 (Simple Majority) 会更容易些。

 

(2009年9月9日,奥巴马总统在国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上讲话。)

 

我不否认美国国会的设置是出于对权力制衡的考虑,但是如果把美国国会的参议院(Senate)比作英国议会的上议院(House of Lords)就是完全扭曲了美国的建国原则---平民政府。在英国上议院和下议院 (House of Commons) 阶级式的融合,上议院代表了皇室和贵族而下议院则是由平民选举组成。反观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都是在平民政府的选举原则下组成,是民主与民主之间的制约平衡。

 

耶鲁大学政治系教授伊恩·夏皮罗 (Ian Shapiro) 在他的著作《民主正义》 “Democratic Justice” 中表达过民主制度下的制约平衡看起来是相互敌对的,可是这种制约是必要的因为这样使得民主更牢固。夏皮罗教授的表达不正是国父们智慧的总结吗?所以那些认为国父们主张去民主化的说法是偏颇的!如果说通过联邦党人文集可以了解国父们给民主的自然缺陷寻找良方的过程,那么国会和宪法制定则是国父们为了巩固民主的行动。在这里,你找不到一丝去民主化的痕迹,虽然民主一词从未出现过。

 

(撰文:纳言,编辑:薄雾)

本文首发于《美国华人》网站,如需转载请联络我们取得授权,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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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帆

美国民主在大选中的确不能反应目前的经济和人口发展。关于人口多数州和少数州在《宪法》制定后的康州大会有照顾(《新泽西计划》约束了参议院的代表性,《弗吉尼亚计划》展示了人口的代表性)关键是这种二百年以前制定的机制无法反映出人口流动和发展的现状和发展。结果少数人口州在大选中会达到几倍于大州票数的效力。历史上,安德鲁 杰克逊在1824 年的竞选中获得人头票多数popular vote)但因为二人都没有赢得多数选举人票,众议院发言人力挺他的对手而暂时失去总统宝座。近期,戈尔,希拉里都获得压倒性的人头票但失败,所以这种选举人制度在现今代表了进步还是保守,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美国建国时“共和”的意义是一个松动的含义,只是对国家的代称而已。美国国体更强意义是“邦联” 而不是联邦。原因在于“邦”(即州)高于联邦权。建国后的哈密尔顿,辉格党等都试图提升联邦的权力,在今天看是比较失败的。另举一例子,美国高法大法官提名重要一点是要证明此人笃信联邦制,以确保州的权力。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美国的司法,立法民主性“下放”在州和地方上。民主的约束和代表性多体现于立法,监督和执法中。所以这种纵向民主下放体现民意 也是比较合理的。 民主和共和的关系更体现在法律制度中。比如美国“高法院长” 马歇尔在十九世纪初的马伯利 v 麦迪逊 案中明确指定高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这就对日后的联邦及地方的行政和 立法机构的合乎宪法性做了约束。《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具体是认为《宪法》是起“约束”作用还是“赋予”权利,杰斐逊和哈密尔顿在建国时也有争执。 总之,民主制度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形式。以二百 年前的定义和认知解释今天的社会形态,保障公民的权利是一种固化思维的体现。而以这种逻辑去衡量民主的失败又是很荒谬的。共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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