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篇加拿大的叙利亚难民 之后,本篇将就加拿大的难民政策及相关机构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难民的定义:
联合国《1951年日内瓦难民公约》对于难民的定义比较窄:
难民,即那些因为宗族、宗教、民族或因加入某个社会组织或因其政治观点,而有理由担心会受到迫害的人。
此后关于难民的定义开始扩展到那些逃离武装冲突的人,法律定义也受到诸如《联合国反酷刑公约》(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 CAT)以及《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ICCPR》 的影响。
联合国高级难民署为难民确定了三种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 自愿遣返
– 就地融入
– 第三国安置
加拿大的难民保护法律:
本地法:
《移民及难民保护法》 ( IRPA-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 (IRPR–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国际法:
《1951年日内瓦难民公约》以及《1967年会议纪要》
《难民公约》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二战后欧洲难民问题的,到《1967年会议纪要》 才成为全球难民保护的一个工具。
1976年,加拿大将难民正式列为一个移民类别。
加拿大每年的移民中,难民占其中的11-12%
加拿大是多项人权和难民保护法律的签字国,而且一直积极履行其签约的人道主义义务。截至到2016年11月的统计数据,在26个有难民安置项目的国家中,加拿大有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难民保护项目。如果考虑到加拿大仅仅有美国十分之一多点的人口规模,不能不说,加拿大在接受难民,履行人道主义义务方面的慷慨热情。
难民权利日
加拿大将每年的4月4日专门设定为 难民权利日。
这个纪念日来自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在1985年就一个难民案件所做出的判决:来自印度的Satnam Singh 到加拿大申请难民,被移民局依据1976年的移民法拒绝;而当时的移民法既不允许Singh (辛格)先生当面解释他的申请,也不允许他就移民局的决定进行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移民局的做法违反了《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款关于“任何人都有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若非根据根本的正义原则不得被剥夺”
最高法院认为,此处的“所有人”,包括所有那些已经在加拿大的人(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因此,判决辛格先生有权就移民局的决定进行上诉,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辛格案的判决奠定了此后难民申请听证和就移民案件的上诉权。
加拿大难民保护项目
两类:
为境外寻求保护的申请人设立的加拿大难民及人道主义安置项目;(the Refugee and Humanitarian Resettlement Program)
为在加拿大境内申请难民保护的申请人设立的“加拿大境内庇护项目”(In-Canada Asylum Program)
第一类“安置项目”(境外申请):
主要针对两类人:
境外公约难民类(Convention Refugee Abroad Class)
申请人已经离开其祖国;
基于以下原因,有合理理由害怕被迫害而无法返回其祖国:
种族
宗教
政治观点
民族
某个特定社会组织的成员,比如同性恋组织等;
而且:
被联合国难民高级署(UNHCR)或其它机构提交,或经私人担保组织担保;
被甄选为政府资助的(GAR-Government Assisted Refugee),或私人担保的难民(PSR–Privately Sponsored Refugees),或有足够的资金支撑申请人及其家人来加拿大后的生活。
2) 庇护国类-Country of Asylum Class
申请人已经离开其祖国,或通常居住国;且其个人持续地、严重地受到该国内战,或武装冲突,或发规模人权侵犯行为的影响。
被联合国难民高级署(UNHCR)或其它机构提交,或经私人担保组织担保;
被甄选为政府资助的,或私人担保的难民,或有足够的资金支撑申请人及其家人来加拿大后的生活。
四种不具备资格的情况:
– 有其它长久的保护解决方案,比如其它国家已经许诺安置;
– 已经成为其它国家的公民,并得到该国的保护;
– 申请人选择回到其原来离开的国家;
– 恐惧受到迫害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三种不同的资助方式
– 政府资助(GAR);
– 联合担保 (JAS)–Joint Assistance Sponsorship 主要由政府出
–资,路费和其它事项的资助由担保组织提供;主要针对由加拿大 驻国外的签证处认定有特殊需要的难民;
– 私人担保 (PSR): 主要有G5 五人担保小组、社区担保、基于担 保协议的一些组织。主要针对私人担保小组推荐或加拿大驻国外签证机构推荐的难民申请人。
第二类:境内申请(境内庇护)
接受申请的机构, 有两类:
– IRCC: 加拿大境内任意一个移民、难民及公民办公室(Immigration, Refugees and Citizenship of Canada–IRCC);或
– CBSA: 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 Agency-CBSA, 类似于中国的边检)办公室;
因此,提交难民申请,可以在入境口岸直接向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提交,也可以入境后,向移民、难民及公民办公室(俗称的移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由这两类机构之一初审后,提交给移民及难民委员会(IRB)决定。
除了公约类难民外,还有一种“需要保护”类 – People In need of Protection。 其实难民都是需要保护的类别, 但单独列出这一类,是指那些因不属于联合国难民公约列举的原因,而感到有受到伤害的危险,而申请保护的群体。比如逃婚,家暴,仇恨,而且对方势力比较大,跑国内其它地方也难以逃避的危险。 此类难民申请的证据比较难以提供,通过率也低。
处理难民申请的机构: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委员会(IRB-Immigration and Refugees Board)
该委员会具体负责难民事务的有两个部门:
RPD –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难民保护组, 审理难民保护案件
RAD – Refugee Appeal Division难民案件上诉组 审理难民上诉案件。
如难民的申请在RPD 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向 RAD申诉;如上诉决定依然不利于申请人,那么申请人有权向联邦法院上诉。
IRB 机构的设立,为难民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更为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
在IRB 的上诉案件,可以由移民顾问或律师代理。
加美安全第三国协议:
注意:加美安全第三国协议是加美两国智能边境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根据该协议,难民申请人要在加美两国间第一个落地国申请难民,而非在第一落地国居留一段时间后,到另外的那个国家申请避难。比如:抵达加拿大后,只能向加拿大政府申请庇护,而不能再到美国申请;反之亦然。 除非乘机中转经停,未更换交通工具。
那些因为特朗普的移民和难民政策收紧而从美国跑到加拿大来申请的难民申请人,如果按照该协议,只能是被拒绝,除非符合该协议所列明的四种例外之一(其中的一个例外,即拥有加拿大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或学习许可、或工作许可等)
难民申请中造假比例不低,据说美国方面此类假难民比较多。滥用难民保护法律,依靠造假骗取难民和移民身份,也势必会影响到那些真正需要庇护的群体,是一种非常可耻的行为。
难民、移民申请造假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对申请人来说,将在5年内不许登陆加拿大;对移民代理而言,惩罚更重。 而且,即便侥幸通过,取得了移民资格,未来被发现,依然会被撤销身份,驱逐出境。
2010年案发的王迅帮助1300名申请人造假案,涉及一千多个家庭。 其中数百家庭已经完成最后聆讯,被加拿大驱逐出境,王迅成立两家无牌移民顾问公司,与国内人合作,形成造假一条龙,被人被判入狱7年以及巨额罚款,可谓害人害己。 但申请人是否无辜,恐怕也是见仁见智。
多么希望,在未来不久的某个时间,世界能够文明、进步到再也不需要有什么难民庇护项目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