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原作:Byron Shen
中文翻译:Frank Zhou.
2016年2月11日,前纽约市警员梁彼得被判处二级杀人罪成立,最高可获刑15年监禁。尽管对他的5项指控全部成立,检方基本上围绕着以下两项关键指控来立案:(1)梁警员在公租楼巡逻时鲁莽地向Gurley先生的方向开枪造成他的死亡;(2)梁警员本人疏于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在被判决后,梁警员被纽约市警局立马撤职。但是,如果我们可以暂时地放置以往的种族或司法不公,而从更理性客观的角度来分析此案的事实,我们不禁会问:梁警员真是如检方指控的那样罪有应得么?司法公正是否真地被实现了? 还是只是被用来掩盖其他的问题?
以下是一个对此案件背景的简述。2014年11月,两位纽约警员新手,梁和他的搭档,被派往一幢公租楼执勤。楼中的住客,物业管理人员,以及被派去巡逻的警员都知道该公租楼是高危区。未经过警局良好训练的新手梁警员,在通道灯多月失明的黑暗楼道内,由于过于紧张,在听到一声突响后误发了手中的枪支。当时两位警员位于8楼,而Gurley先生刚从7楼进入黑暗的楼道。令人不可相信的是,那颗乱弹的子弹先是击中墙壁,然后反弹到楼下并穿过了Gurley先生的心脏。从统计学上来说,这样的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并且就算海军陆战队中最精锐的海豹突击队员再努力,恐也难使自己的子弹如此这般地击中目标。不管怎么说,事故还是发生了。无辜的路人Gurley先生死于这颗子弹,这对于他,他的家人,和我们大家来说都是一起非常悲痛的事情。尽管梁警员是犯有错误(对新警员的培训不周,违纪派遣两位未经良好训练的新警员,前去如此危险境地去执法的纽约市警局,在此也同样犯有严重错误)。但是,梁警员显然从未故意向Gurley先生开火,枪支走火时他甚至不知道Gurley先生在下一层楼。
大家知道,我们的司法系统也知道在火线执勤,处于险地的警员是有可能犯下无意的错误;大多数时候,在其他类似或甚于这起事故时,一般会对执勤警员免予提起刑事诉讼。那么为何这次梁警员却被控很严重的二级杀人罪呢?让我们检视一下检方的两个关键指控并提出几个促人思考的问题。再请您,尊敬的读者,来当一位“陪审员”作出决定:尽管梁警员在这起意外悲剧中犯下严重错误,他是否怀有犯罪动机,而应受到刑事指控,并且是否应该是现在的罪名呢?
问题1:尽管检方可以冠冕党晃地说梁警员没有遵守警员条例,他不该把手指放在手枪的扳机上(但是纽约市警局并未在此方面提供适当的培训)。但是,当一位高度戒备的警员,在相当危险的环境中执勤时,他或她是否可以合理地采取准备,以便对迫近或突然的威胁迅速开火?而且检方对陪审团很方便地漏掉了不久之前,两位执勤警员在相同地区被杀的事实。那么并非超人,蝙蝠侠或钢铁人的广大警员,又有多少不会把手指放在扳机上准备应变呢?事实上,一个独立研究显示,大约20%的警员拔枪时,已经无意识地习惯性地将手指放在扳机上了。并且,既然检方现在已经将警察条例了然于心,那也请穿上警服(而不是西装革履地)前去巡视如此危险的区域。请问检方是否会如梁警员那样,手指放在扳机上随时准备射击呢?你觉得呢?估计他可能会比梁警员做得更糟糕。所以请不要玩什么“我比你更高尚”的游戏吧。
检方又宣称,需要相当大磅数的力道来扣动扳机(以此来暗示梁不是无意触发扳机)。尽管在通常情况下的确如此(比如假设你我以旁观者身份,坐在一个相当安全的法庭上来扣动扳机),但检方缺少基本的,对人在面对极端危险状况下会出现的一个常见生理现象的了解,也就是一种应激反应,生理学或医学上叫做“搏斗,快逃,或僵住”(fight, flight,or freeze)的反应。简单来说,在应激状态下,肾上腺素大量分泌,使得心率加速以提供充足的血氧给肌体,而且大量的肾上腺素使得人会显出超出平常的力量和反应速度,借此来搏斗或快逃以求生存(此外有些人也会因恐慌而完全僵硬无措,下面我会再提及这种情况)。由此看来,检方要求每位陪审员在法庭上尝试扣动扳机的举动,仅仅是一个故作聪明和作秀的手段而已。在安全无忧的法庭上镇定自如地试扣扳机和在黑暗危险楼道中应激情况下本意识的反应是根本无法作直接比较。(若检方一定要陪审员公平比较,他就需要把每一位陪审员置于黑暗危险的楼道中,然后才可使他们真正感受到梁警员在悲剧发生时的处境和状态。当然,那样我们不就是有意地,故意地,鲁莽地,不负责任地威害到陪审员的人身安全么?)
问题2:检方指出梁警员玩忽职守,未能在事件发生后给Gurley先生及时提供医疗救助。但这是真的么?这里有两个事实,首先,在误射后,梁警员和搭档直到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Gurley先生被子弹诡异射中;并且当他们发现Gurley先生被流弹击中后, Gurley先生的女友已经在911接线员的指导下提供医疗救助,而且真正的援助几分钟后就到达现场了。其次,在上述提到的广为人知的应激反应中,梁警员在明白自己的流弹击中了Gurley先生后,已经处于一种思维僵硬无措的状态,换句话说,他就像在僵在汽车头灯照射下的鹿一样(like a deer caught in theheadlights, 在鹿经常出没地区晚上驾车的司机对这一危险应该十分了解)。因此,很明显梁警员处于一种极端慌乱的状态中,已经很难作为常人来行动和反应,更别说履行警员的职责了(这也被另一位随后到达现场的资深警员所证实。旁注:梁警员事后痛苦地希望那颗流弹击中的是他自己,而不是Gurley先生)。并且,检方很方便地忽略了以下情势:很遗憾的是,由于被子弹穿破心脏,除非那个公租楼有心脏外科室,很难有任何当场的医疗援助能够及时挽回Gurley先生的生命。
结论1:尽管我不会也不能就复杂的司法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二级杀人罪是十分严重的刑事罪名。因为被告需要是有意地,故意地,鲁莽地,不负责任地 (knowingly, purposely, recklessly, and negligently)造成他人的死亡(即:行为中含有犯罪动机, mens rae)。所以即使检方也不得不承认“有意”和“故意”并不适用于此事故,但他们却有意地,故意地,鲁莽地,不负责任地强行指责梁警员在事故中表现鲁莽并随意地射向Gurley先生(好像在玩游戏么?)。尽管梁警员犯下几个严重错误,但他从未有意射向Gurley先生。他都不知道Gurley先生当时在楼下,他怎么会有意射向Gurley先生呢?所以从所有事实以及相应的情况来看,检方的最终陈词极具煽动性,并且本来作为正义的维护者,反而做出不实的指控,有意地,故意地,鲁莽地指控梁警员犯有刑事罪行。那么在这里,究竟谁是鲁莽的一方呢?是不是我们在这个国度里需要如此鲁莽的司法正义?我们是否索性跳过所有这些麻烦的司法程序和步骤而直接回到历史上的私刑(public lynching)与随心所欲的“私立公堂”(kangaroocourt)呢?
结论2:尽管梁警员在这一悲剧中犯下很多错误,绝对不是什么“英雄人物”(但是纽约市警局也犯下了很多错误,而且直接或间接地制造了这一悲剧),如果检方对“搏斗,快逃,或僵住”的应激反应有一些常识性的了解(或许他们是选择性地忽视了这一常识?),他们也许不会如此鲁莽地,将此事故定性为刑事案件来起诉。事实上,检方鲁莽乱来地对不幸而无助的梁警员,在一起非刑事性质的悲剧中提起“杀人罪”的刑事指控,是否在申张正义之外又有他意呢?那又会是什么?这引出了我的第三个,也是最后的一个大问题。
问题3:先不提糟糕的警员训练和不近情理的巡逻操作,请问为什么纽约市警局一反常态地保持沉默,而不是大力维护自己队伍中的一员?他们仅仅是为自己内部培训和系统控制的糟糕而感到尴尬么?警局和法庭是否在事件后或庭上,对梁警员的心理状态进行了任何评估呢(不得不说,我对辩方没有要求心理评估,或者要求医学专家出庭作证表示惊讶)?而且在这―事件上,看来梁并没有得到通常由警察工会为自己队伍中的一员所提供的强大司法援助(梁家最终只好另外寻找新的司法援助,而新找来的律师是否没有充分的时间来准备应诉?)。那么,是否纽约市警局的上层和警察工会,作了些“政治”上的考量来牺牲梁警员,把一个不幸而无助的梁先生随便地推到公交车下呢 (throwsomeone under the bus)?为什么和以往的处理不一样,检方强行把这起悲剧作为刑事案件来起诉呢?又为什么法官会允许检方以不实的结案陈词来影响陪审团呢?是法官本人经验不足,还是别的原因?考虑到最近警方和有色族群的冲突,是否这里有打种族政治牌的可能?是原应宣誓维护正义的公职人员和为了选票而可信口胡言的政客一起决定,把梁警员作为替以往错误赎罪的替罪羊而扔出来的么?如果真是这样,这是否是把正义当作政治,把政治当作正义?那这是否是一种更大的社会问题之下或政治环境之中的政治游戏?这些问题非常令人担忧,我也必须承认我并没有准确的答案。
最终的总结陈辞:尊敬的读者,我们手上的问题也许远远大过于这起梁警员事件, 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系统性的失灵:公租楼修缮维护失力,训练糟糕的警员新手,很有问题的巡逻执勤调度,反应过度而鲁莽的公诉方,和目前社会中的种族矛盾,以及有人有可能便利地因为种族政治抛出梁警员为替罪羊。是的,这里发生了一个非常痛心的悲剧,但是否有人功利性地将这起悲剧政治化,将正义和政治混为一起?如是如此的话,我们也许在制造一个政治和司法上的毒癌,这个毒癌将会对我们的立国之本之一, “依法治国”(Ruleof Law),进行不断扩散侵蚀,最后产生致命的威胁。所以请不要再玩政治,起码在这起案件上,起码在我们的司法系统中。请我们都站起来,站在一起,无论我们是白人,黑人,拉美裔,还是亚裔,为了真正的正义,为了更好的美利坚合众国,为了我们每一个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
谢谢您,尊敬的读者,我将我的陈辞放在您的面前请您裁断。
Byron Shen, Technologist, Businessperson, and Wr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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