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言论与言论ZY的界限

 

仇恨言论与言论ZY的界限

                                     

由于冥感瓷器的存在,确定文章的名称往往要费点周折,也常常显得文不对题。

 

早上有个群友问我:“美国言论ZY的界限,对于殿覆线法和制度的言论,有没有限制呢?”

 

其实这是一个美国是否有闪电醉的问题。

 

美国是否有闪电醉?

 

有! 只是已经成为供品,摆设。

 

去年1月初我曾经就公众号“云泊天兮”的一篇文章“美国也有闪电罪”的内容进行过打假,在里面就有关于美国闪电醉的介绍。云泊天兮公号里的不少论据都是由一个叫做“深蓝一号”的负责提供,有些是网搜,有些则属于定制。(我去年那个公众号已经牺牲)

       

那篇文章里提到了几个案例并按其所需进行了剪裁改造:

:1918年12月,美国政府根据(SHAN)(DONG)PANLUAN法在芝加哥对美国社会党国会众议员维克多·伯杰进行审讯,并以阴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此事成为美国政府开展“RED恐怖”的开始。

 

 VictorL. Berger其实是一个来自奥匈帝国的移民,1910年成为第一个被选为美国众议院议员的社会主义者。 一个主张搞社会主义的人在当时的美国居然可以被选为国会议员,在如今某些国家如果你敢主张跟现存制度不同的选项那就是妥妥的闪电醉。

 

这哥们的政治主张就是:取消总统选举,取消参议院,主要工业国有化,无线广播系统国有化 – 这不就是在DIANFU宪法和制度吗?

 

此案发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 

1917年美国通过了间谍法(EspionageAct)

1918年2月伯杰因其反战立场被控违反间谍法(不是闪电醉,并于1919年2月20日被判刑20年。 

后来伯杰提出上诉,并于1921年1月31日,由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对他的判决。

1922,1924,1926年度连选连任国会众议员。 

算上1910年那次,这哥们共四次当选国会众议员。

 

那篇造谣文章把一个间谍案改造成闪电案了。

 

二:1919年10月14日,美国参议院一致通过《普安迪克斯特尔决议案》,规定任何企图用暴力推番美国政府者,都将被视为激进分子。至1919年就有34个州制定了类似法律。
 

三:1919年11月8日,当纽约群众正在举行庆祝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大会时,突然遭到800名警察袭击,450名被怀疑是共产主义者的移民被捕。

 

1919年11月7日,是苏联布尔什维克革命两周年的纪念日,在美国总检察长(AG-Attorney General,)领导下,FBI和当地警察突击了12个城市的俄罗斯工人联合会”抓捕了不少人。尽管许多是激进极左分子,但更多的人则是扩大化的结果,甚至夜校老师下班回家路上也被抓捕,只因为是俄罗斯人,足见他们当时对赤色苏联以及在美国蔓延的共产主义运动的恐惧。仅仅在纽约就有600多人被拘留。 驱逐了其中的43个人。)

 

(俄罗斯干预美国,不是从支持川普当选开始)

四:1920年1月2日,司法部长帕尔默及其助手埃德加·胡佛组织了一次大搜捕行动。一夜之间33个城市中就有4000名被怀疑为激进分子的人被逮捕。两个共产主义政党的大部分领导人被关进监狱,其中共产主义劳工党的39位负责人被提起诉讼。

在这次的突击中,逮捕了上万人,其中3500多人被羁押。有556名外国人(其中俄罗斯人占很大比例)根据1918年美国移民法被驱逐。

导致美国第一次“RED恐惧”的是一系列由意大利无政府主义者鲁奇.加里尼在1919年4月至6月间制造的爆炸事件。1919年4月底,有至少36个填充有炸药的邮包被寄给包括司法部长亚历山大.米切尔.帕尔默在内的司法系统官员,以及包括约翰.戴维森.洛克菲勒在内的商界人物和报刊编辑。

 

以上案例,均发生在1918-1920年间的美国第一次“RED恐惧”(The First Read Scare)期间。 

建议能翻墙的朋友们了解一下美国第一次“红色恐惧”的信息以及其背景,也就是当时苏联的红色十月革命,以及其在美国所产生的震荡波。还有就是极左危险分子们,尤其是无政府主义者在美国所搞得一系列恐怖袭击活动的情况。第一次红色恐怖到1920年上半年就落下了帷幕,帕尔默也备受诟病,1920年6月,马萨诸塞州地区法官乔治安德森下令撤销了对7名被捕外国人的指控,并谴责了司法部的行为。自他的判决后,再未发生类似的突击抓捕行动。

 

五:丹尼斯诉合众国案:

1948年7月,对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国共产党领导人”企图TUI贩整幅罪”提起诉讼,其中包括新闻记者,罪证是《CP宣言》等马克思主义著作。联邦最高法院9位法官经过投票表决,以7:2的结果维持原判。

 

尤金丹尼斯是当时美国CP的总书记

 

1951年丹尼斯诉合众国案, 341 U.S.494(1951), 是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一宗涉及他的案件。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丹尼斯:如果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给予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ZY从事阴谋以武力TUI***FAN ZHENG***FU的活动的话,那么以上的相关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院以6对2的表决结果做出了判决,文森首席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里德伯顿明顿法官附议了这份多数意见,法兰克福特杰克逊法官分别作出了各自的协同意见,道格拉斯和布莱克作出了各自的不同意见,克拉克没有参与该案件。

法院确定了对上诉人,即美国CP领导者们的有罪判决。丹尼斯因为阴谋有组织地以武力TUI***FAN美国政府违反了,《史密斯法》。

 

在多数意见中,文森采用了法官勒尼德·汉斯法官对明显而当前的危险标准的解释:

 

在每一个案件中,[法院]必须要问,这种因为不太可能发生而被低估了分量的“危害”,是否可以证明以侵犯FREE SPEECH而避免危险是正确的。

 

而在反对意见中,布莱克法官写到:

这些上诉人并没有因为试图TUI***FAN ZHENG***FU而被指控,也没有因为任何明显的TUI***FAN ZHENG***FU的行为而被指控。他们甚至没有因为说了什么或者写了什么意图TUI***FAN ZHENG***FU的言论而被指控。他们被指控的原因是,他们约定在某一天聚集在一起讨论、发表某些思想观点。而起诉书上却写到,他们阴谋组织CP,并且在将来会利用言论和报纸以及其他出版物教唆并鼓吹暴力TUI***FAN ZHENG***FU。无论话是怎么写的,这也是对言论和出版的先行审查,而我相信这是第一修正案所禁止的。我坚持认为史密斯法第三节的这种先行审查的规定是违宪的...

 

在1957年,最高法院在耶茨诉合众国案中限制了丹尼斯案判决的作用,在耶茨案中,法院判决《史密斯法》不禁止暴力TUI***FAN ZHENG***FU的抽象学说的宣扬。最终,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中判决“仅仅是鼓吹”暴力在本质上是受保护的言论。布兰登伯格案事实上是对丹尼斯案的推翻,明确了不受到法律保护的言论只能是造成了“迫在眉睫的不法行为”的言论。

 

联邦最高法院在布兰登伯格案的判决中,重申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检测标准。判决指出,即使某人发表了主张暴力和违法的言论,但是,如果他不是以煽动他人即刻违法或产生即刻违法行为为目的,政府就不能限制其言论。自此以后,检察官们在判决中就不再动用这部法律,让其仅仅成为名义上有效的法律。

 

美国的Advocating overthrow of Government (山洞蝙蝠证券-包括 TREASON叛国,SEDITION 山洞盼乱,AND SUBVERSIVE ACTIVITIES电伏破坏活动等)罪的限制条件是:

1.山洞保利,或强制手段TUI***FAN ZHENG***FU

2.必须具有“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否则,属于言论ZY范畴,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能被定罪。

美国政府的自信,可见一斑。他们的自信其实只有一个,没有N个。

 

不过,随着美国极右势力的沉渣泛起,再加上川普这样一个比较二的总统,美国的自信已经开始大打折扣。 今后他们会不会针对华人,也来一出当时的剧目? 纳粹德国迫害犹太人,大批犹太科学家哦远走美国,也成为美国强大不可或缺的一只力量。 今后的美国,会不会效法纳粹德国反犹,以防间谍的名义,驱赶华裔科学家们呢? 若那样,真应由“好朋友”给他发一块250公斤重的金牌。

言论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受法律的充分保护,但言论自由也有其界限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一部分就明确了只有在“合理限制” (reasonable limits) 的前提下,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其实就是每个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1. The Canadian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 guarantees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set outin it subject only to such reasonabl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as can bedemonstrably justified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

 

宪章第二部分,才是对于言论自由的完整表述。只有在界限内的自由,才受到保护,不存在为所欲为的自由。

 

仇恨言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罚款、缓刑、入狱等。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一次判决中,对于仇恨言论做了如下的定义:

 

仇恨言论意在破坏,仇视某个特定的群体,以其麻木不仁、偏执针对目标群体和我们的社会价值进行破坏。在此意义上的“仇恨”是一种最极端的情绪,如果将这种情绪落实到行动中,就是暗示那些个体应被鄙视、歧视、蔑视尊严、因其是某个群体的一员而成为被虐待的目标。

 

在加拿大的刑法(Criminal Code)中, 有三款针对仇恨言论的立法:

 

S. 318:Advocating genocide  主张种族屠杀

S. 319(1):Publicly inciting hatred 公开煽动仇恨

S. 319(2): Promoting hatred推动仇恨情绪,有意识地通过公开的声明(而非私下的聊天)推动仇恨情绪

此外还有 S.320, 对于网络上,或以书面传单的方式散布仇恨言论进行了规范。

 

相信在美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范,限制散布仇恨言论。

 

在加拿大除限制仇恨言论外, 儿童色情、造谣诽谤,也不属于受保护的言论自由。

 

说起来有意思,在某国,其它方面的言论备受限制,但仇恨言论却大行其道。这个话题,不好展开,就此打住了。

 

仇恨言论与言论ZY的界限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