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立波案漫谈美国刑法程序点滴

从周立波案漫谈美国刑法程序点滴


本文转载自“曹青桦“微信公众号

微信ID: davidqhua


2017年1月19日,中国著名主持人周立波在美国纽约长岛因涉嫌非法拥有武器(criminal possession of a weapon)被捕(有媒体还报导说他被捕的原因亦涉嫌持有毒品,但我没有得到核实)。这在美国是个很一般的刑事案件,一般没人注意。但由于周先生是名人,华人社会议论纷纷、猜测重重,有人甚至做出结论说周先生触犯了美国法律,把他看成了罪犯。这对于当事人很不公平。在美国,一个人除非在法庭上被证明有罪,他是无罪的。就此案而言,长岛检察官甚至还没有对周先生提出指控,更不用说证明他有罪了。

 

关于此案我们目前掌握的信息相当少。最可靠的消息应该是长岛所在的Nassau县警察局新闻公报发出的消息。案发后《美国之音》网站登载了该警察局新闻公报的以下截屏。


从周立波案漫谈美国刑法程序点滴

 

 

这个截屏上显示,2017年1月19日凌晨12:07在Lattingtown有两个男性涉嫌非法持有武器被捕。第二段是这样的:


“据侦探说,第二区的巡逻警察看到一辆黑色奔驰牌汽车在Bayville Road向西行驶。汽车被非正常驾驶(being driven erratically),而且驾车人在使用手机(the operator was using a cell phone)。此后不久,在Horse Hollow Road 99号前警方对该车进行了交通违章拦截(VTL)。在调查过程中,一个手枪套在该车后坐位被发现,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一支上膛的Colt MKIV Mustang .38手枪。”

 

《美国之音》网站的截屏就到此为止。之后我到Nassau警察局网站的新闻发布网页看的时候,连这些细节也没有了,只说2017年1月19日凌晨12:07在Lattingtown有两个男性涉嫌非法持有武器被捕(见以下截屏)。不知是我没有找到正确的网址,还是该网址发布的内容有所更新。


从周立波案漫谈美国刑法程序点滴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新闻公告(截屏)都没有提及毒品。因此,在警方提出相关的案情之前,我不认为此案涉及论毒品。媒体的此类报道一概忽略,以警方发布的信息为本文的基础。

 

关于非法拥有武器的情况就是Nassau警察局公布的这些,而且是警方的一面之词。即使警方新闻公告的描述属实,也不等于周先生就犯有非法拥有武器之罪,这有待检察官的证明。目前,不应该把周先生看成罪犯。

 

现在我们就借此案随便谈谈美国的刑法程序。首先声明,我不是刑法专家,本文只是我个人的见解,未必正确;只是发表个人意见,不是法律咨询

 

要证明周先生有罪,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除了某些例外情况,警方没有搜查证所搜查到的任何东西均属非法,是“毒树之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不得进入证据。其中一个例外就是警察在因交通违章拦截车辆后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可以做非常有限的轻拍(pat down),即只对被拦截者的身体简单地上下轻拍,看看是否有武器,但是不能做与此无关的搜查,比如拿出并打开被拦截人的钱包、打开后备箱、打开手套抽屉等等。各州有关的法律应该大同小异。根据Nassau警察局的新闻公告,在本案中,警察显然显然没有搜查证(搜查证是警察申请、法庭批准并颁发的),相关证据应当是在伴随拦截违章车辆的作业中获得的。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警察拦车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所有“证据”均告无效,检察官将无法证明周先生有罪。

 

根据警察局的新闻公告,周先生的车是因为“被非正常驾驶(being drivenerratically)”,和“驾车人在使用手机(the operator was using a cell phone)”被拦截的。首先,什么是“非正常行驶”?是指蛇行?忽快忽慢?忽走忽停?…… 警察有没有录像?

 

再说“使用手机”(在纽约州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违章)。当时是凌晨12:00时许,夜间;路灯照明情况尚不得而知。警察应该是在警车里,而且出于安全考虑,应该与周先生的车有一定距离,那距离多远?我们不知道。在当时的光线和距离下,警察能看清楚驾车人在使用手机吗?电话公司的纪录是否显示该手机当时在被使用?

 

我们再把警方的新闻公报往下看。“调查”(investigation)是什么呢?一个一般的交通违章车辆,为什么需要“调查”?什么是“调查”?有什么好“调查”的?所谓的“调查”是否已经构成“搜查”(search)?“调查(investigation)”这个字眼很蹊跷。

 

接下来,那个在后座位上的黑色手枪套是怎么发现的?奔驰车后窗玻璃一般都经过处理,从外边看不到车内,即使在白天都是如此,不用说夜里。警察怎么看到那个枪套的?警察发现枪套的过程是否已经构成了搜查?这种搜查是否已经超过了拦截车辆后的有限的“轻拍”(pat down)?还有,手枪是怎么发现的?从警方新闻公告看,手枪并不在枪套里。在哪里发现的不清楚。如果手枪是在手套箱等需要打开才能看到里边内容的地方发现的,那肯定是搜查的结果。这种搜查是否合法?如果说搜查手枪是因为发现枪套进行的,那么,第一,如果“发现”手枪套就是非法搜查,手枪也是非法搜查的结果;第二,如果“发现”手枪套不是非法搜查,那,在后座位上的一个枪套是否在法律上构成警车进一步的搜查的合法理由?

 

另外,警方认为周先生非法拥有武器是否与周先生被拦截后所说的话有关?如果是,那警察当时有没有给他“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见下文解释)?即使做了这个警告,以周先生掌握英语的程度,在当时紧张的情况下他是否听懂了这些警告?这些都是重要因素。

 

我们当然不是说警方有非法搜查之嫌,而是说有许多细节目前不清楚,而这些细节都可能改变案子的结局。

 

正是因为本案许多细节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无法做任何判断。如上文所说,周祥生现在并不是“有罪”。周是知名人士,大家热衷有关他的话题可以理解,但应该对人家公平,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不要乱猜疑,更不要现在就认为他已经犯法。

 

美国的刑事程序非常严格,对警察的作业有很高的要求,对被告人高度保护。警方稍有疏忽就可能让他们千辛万苦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获得的证据无效,甚至导致罪犯逍遥法外。警方办案时虽然会小心翼翼,但大意和失误难免,不守法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因此,把一个人治罪难度往往相当大。

 

不让政府轻易给一个人定罪是美国法律的宗旨。美国宪法明确保护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未经“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不得剥夺,而刑法就是直接冲着这三样东西来的:死刑剥夺生命、监禁剥夺自由、没收剥夺财产。所以不能轻易让一个人受刑法的处罚,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宪法的第四、五、六修正案的内容都是对政府执法的限制和对刑事被告的保护。 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第五修正案保证被告人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第六修正案保证被告有律师代表的权利(这是最主要的几条,其他内容略)。

 

比如在1960年代的一个案例里,联邦缉毒人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闯入一个蔡姓(Toy)中国人家里搜查毒品,但一无所获。蔡出于紧张,主动告诉联邦人员 “强尼(Johnny)卖毒品”,并把缉毒人员带到这个叫余强尼(Johnny Yee)的人家里。缉毒人员搜出了毒品,强尼又当场反咬蔡一口,检举了蔡和另一个中国人。案子打到最高法院,法庭认为缉毒人员最初的搜查没有搜查证是非法的,由此引发的搜查从而也是非法的,搜出的毒品、蔡的供词、以及强尼检举蔡的供词都是“毒树之果”不能成为证据。(本案详情见Wong Sun v. United states, 371 U.S. 471 (1963);网上可以查到。)

 

第五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有权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周立波案如果开庭,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作证,除非他自己要这样做)。在著名的米兰达案里,最高法院强调,要确保每个人有效地享有第五修正案赋予的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必须确保他知道自己有这种权利。警察有义务把这种权利告诉嫌犯,并警告他不保持沉默会有不利的后果。否则,在被捕时的紧张情况下,嫌犯很可能因为恐惧忘记自己的权利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词,何况许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有沉默的权利(本案详情见 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 (1966);网上可以查到)。从此美国警察逮捕嫌犯后第一件事就是向他宣读他保持沉默的权利和不沉默的风险,成为例行公事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Warning)”。我们在美国每部警匪片里几乎都能看到警察像背书一样地向嫌犯陈述:“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如果你……” 这就是宣布“米兰达警告。”

 

第六修正案确保每个刑事被告人都有律师在刑事程序中代表他们。如果被告没钱请律师,政府要出钱为他们请。联邦和各州政府每年这项开支都十分可观。

政府如果处理证据不当、甚至“污染”证据,都会导致毁灭性的后果。二十多年前的O.J.辛普森(O.J.Simpson)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足球明星O.J. 被控谋杀前妻和她的男友,举国关注。所有证据以及O.J.本人被起诉后的表现都对他不利。很多人都认为他铁板钉钉地会被判有罪,但他却奇迹般地被无罪释放。洛杉矶检察官甚至没有上诉,显然是找不到上诉的理由。据O.J.律师团成员之一、哈佛大学刑法学教授艾伦·德什维茨(Alan Dershowitz)回忆,洛杉矶警方的证据被证实有人作了手脚,这是检方的致命伤。其中最关键的是在警方提供的沾有O.J.血迹的一只袜子,辩方发现血迹含有抗凝固剂(这是为使血样不凝固而加的化学添加剂,不影响对血液的化验,但是人体里是不会有这种抗凝固剂的),说明那血迹不是像检方说的那样是O.J.流在袜子上的血,而是被人把试管而里O.J.的血样滴到袜子上的。辩方以此大做文章,请出著名华裔刑侦专家李昌钰博士就如何处理此类被“污染”的证据发表专家意见。李博士的证词对检方是灭顶之灾。他形象地说,“你在吃面条的时候吃到一个蟑螂,你不需要等到吃到第二只蟑螂才把整碗面条倒掉。”(Ifyoufind a cockroach in a bowl of spaghetti, you don’t look for anothercockroachbefore you throw out the whole bowl of spaghetti.)也就是说陪审团不应该相信检方提供的任何证据。(这与如何对待说谎证人是一样的。法庭上一旦发现证人说了一句谎话,陪审团就可以不相信他所有的证词。)所以O.J.辛普森被判无罪是顺理成章的。(以上内容在德什维茨教授的书里可以找到,他在2005年接受PBS关于此案采访的时候也提到这一关键细节。大家可以上网查看详细内容http://www.pbs.org/wgbh/pages/frontline/oj/interviews/dershowitz.html)

 

借周立波案随便聊聊美国的刑法程序(再次强调,本文只是我个人观点,未必正确;只是个人意见,不是法律咨询),但我不对本案作任何猜测,也希望大家不要随意判断,更不要以讹传讹,那样对当事人不公平。周先生大年期间在海外官司缠身令人同情,祝他在解决本案的过程中好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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