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航赶人事件的根源比你想象的更深更广

美联航赶人事件的根源比你想象的更深更广


美联航赶人事件的根源比你想象的更深更广


这两天,网上最疯传的就是美联航因急于把四名员工从芝加哥飞往Louisville,硬是把已经登机的四位乘客赶下飞机的事件,其中一位乘客被警察暴力拖下飞机的视频强烈冲击了各大媒体和社交网络。这件事情非常的奇葩,体现在方方面面,真可谓闻所未闻。

我们先来看几个有可能使事情出现转机的点。


第一,航空公司说该航班超售了。这不是事实,正确的说法是售罄或满员。用超售来说话,航空公司是撒谎了。明白人一听就知道真相,首先就失去了乘客的同情心。


第二,航空公司接着又犯了个不可原谅的错误 —— 让全体乘客登机了!据说在乘客登机前就已经在征求乘客自愿放弃这个航班了,那么就把事情做到底,问题不解决不要登机,因为登机之后再赶人,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了,而且在飞机上赶人要比在登机口拦人困难太多太多。


第三,在没有足够的人自愿放弃该航班时,最明智的做法是把补偿加码,而不是停留在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是不是?也可能这个航班上的都是不为金钱所动的,但你至少试一试可以体现出航空公司的诚意,也为后面的动作做铺垫,争取同情啊。


第四,造成难堪的是,航空公司最终请警察介入,使用了暴力。事态至此,已经难有万全之策了。而走到这一步,都是前面的几个点没有把握好才导致的。


美联航赶人事件的根源比你想象的更深更广


航空公司在乘客已经登机后是否有权力再赶人下飞机?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是民事纠纷,在该名乘客没有对任何人和飞行安全造成任何威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力使用强制力赶人?警察的行为是否属过分暴力?相信以后都会有结论,我们拭目以待。我们对这位乘客的遭遇深表同情,因为他的遭遇很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网上诸多律师和民权活动家也有很多分析指出这位乘客有足够强的case可以起诉航空公司和警察,对此我们也表示声援和支持,赢得这场官司,有利于改善我们每一位乘客的利益。


今天这里想谈的是,事情怎么会发展到如此不堪的地步?只是航空公司操作不当吗?的确是有操作不当,特别是不在登机前解决问题是个致命的错误。但那些工作人员为什么敢这样蛮横?据说有乘客建议再提高补偿金额,那个主管对此露出非常嘲讽的表情,而这个说明了一切!这就是现在美国流行的企业文化!



虽然现在网上法律界人士对航空公司是否有权利在安全没有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把已经登机的乘客再赶下飞机有争议,我敢说,那位现场操作的主管当时对此是绝没有怀疑的,他/她是坚信公司在法理上是占上风的,这是他/她的底气,否则是绝对不敢如此得理不让人的。



任何人在购买飞机票的同时,也是与航空公司签署了一份契约,这个契约里有很多繁琐的规则,一般人都不会有耐心去读,去了解,但遇上情况了,就会受到那些细小规则的约束。那位美联航现场的主管就是因为心里明白航空公司有那些细则撑腰,只要照着规则去做就不用畏惧,哪怕你是被尊为“上帝”的顾客。但没有认真研究过那些细则的乘客就不一定明白自己这时候还有怎样的权利,所以才发生了那位乘客拒绝下飞机的举动,发生了令世人震惊的一幕。



现在网上有不同律师给出的不同忠告,有专业人士提供的各种《旅行指南》,估计有心人如果再遇上类似的事件一定能够胸有成竹地应对了。但我觉得事情的根子不在如何应对上,而在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到底有没有保障。毕竟,消费者购票时是毫无选择地与航空公司签署了契约。如果契约本身是不合理的,消费者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是的,你可以换用别的航空公司,就如网上说的抵制美联航。但如果整个行业都是如此,你还有选择吗?美国消费者目前面对的是霸道的企业文化,特别是当法律站在企业一边时。



美国法律早在十八世纪就有集体诉讼(class action)的雏形,但这个概念的真正现代化及广泛应用开始于60年代,主要得势于(1)60年代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环保主义的流行和消费者保护之风。(2)1966年对联邦民事诉讼第23条集体诉讼法的重要改动,使得曾经隐居在后的集体诉讼成了标准的选择。自60年代至80年代,集体诉讼一波连一波,极大的保护了消费者,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了企业的眼中钉、肉中刺。于是,各大企业不断挖空心思地寻求法理上的保护。90年代期间,最高法院几个倾向于选择仲裁的判决,给了企业律师灵感,纷纷在与顾客的契约中添加放弃集体诉讼、选择仲裁的条款。2011年最高法院对AT&T Mobility v. Concepcion 的判决,使得Federal Arbitration Act of 1925 (联邦1925 仲裁法)可以优先于保护集体诉讼的州法,更是让企业律师们越来越大胆,越来越富有创造性。到今天,无论是租房、租车,还是其他与契约相关的事项,放弃集体诉讼、选择仲裁的条文已经无所不在了。由里根总统任命的波士顿的联邦法官William G. Young承认这是美国法律历史上最具深远影响的变化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参与大企业进行这样操作的有一位叫John G. Roberts Jr.的律师,曾经经历了一次失败的试图阻止集体诉讼的官司。后来到这位律师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他给出了有利于企业的判决。



如果你拿出你的银行账单,很可能在背面密密麻麻的小字中有下面这样的内容:如果顾客与银行有纠纷,银行“may elect to resolve any claim by individual arbitration.”(可以选择用个别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这短短一句话是独具匠心,是银行的精心设计。就这一句话,银行基本上就规避了吃官司的可能。为什么?第一,顾客首先必须走仲裁的道路,而银行同时又设计了机关,使得仲裁的结果总是不利于消费者。而这时如果消费者还是决定打官司,那么条约中上面那句话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消费者走集体诉讼的路。如果不能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对簿公堂的话,几乎不会有律师接案。大家都知道,在美国,哪怕一个官司能赢到数万也未必值得请律师。但不请律师的话,要和银行斗?没门!银行知道,小官司,消费者唯一可能赢的就是搞集体诉讼,有的律师就是专业于集体诉讼的。集体诉讼就不怕官司小,哪怕每个顾客只有几百甚至几十的赔偿,只要顾客的群体够大,就能积少成多。所以银行最毒的一招就是堵死集体诉讼的路。其实也不是完全不可能集体诉讼,但现在的情形是有了这样的条文,要法官允许集体诉讼,很难。根据《纽约时报》的追踪,2011到2014,告到联邦法庭的1179个争取集体诉讼的案例,只有1/5 得到了批准。如果只看2014年,162个案例中,134个被法官判为不允许集体诉讼。



现在的趋势是,上面银行契约中的句子也同样出现在许多雇员与公司的契约中。公司契约中的条款本来就是对雇员非常不利,再被剥夺了集体诉讼的机会,不可避免地,哪怕雇员遭遇了明显不公平的待遇也是很难打赢官司。



总的来说,就是消费者越来越弱势,而大企业等越来越强势。



再回头看美联航赶人事件,这次美联航没有提供最高赔偿额,但即使是最高赔偿额也不过是一千三百美金,凭良心讲,这个数字并不高。为什么会这么低呢?航空公司朝中有人啊!很多大企业都有雇佣专业的游说者在政府部门为企业争取优惠政策。这些游说活动最好最好的也是打擦边球,越界的行为不说多如牛毛,也是比比皆是。听说过“Chairman’s Flight”(主席的航班)吗?这是美联航为了方便纽约和新泽西港务局主席David Samson往返于他新泽西纽瓦克和南卡哥伦比亚的两个家特意加设的航班。这个故事单独就可以写一篇了。David Samson后来是被暴露了,判了罪。相信没有暴露的或是打擦边球的一定很多很多。Samson是以刁难航空公司为手段才达到自己的目的的,这里航空公司也是受害者。但这些行为最终都是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美联航赶人事件的根源比你想象的更深更广

(美联航CEO Oscar Munoz事后的推文招致网民一片骂声)


再看美联航雇员和CEO Oscar Munoz的态度都够蛮横,直到两天之后,在全国山呼海啸般的舆论压力之下,美联航CEO才开始以道歉的口气说话。试想如果没有现代工具,没有网上疯传的视频,美联航会如何反应?习惯于这样的态度,还不是因为自以为有法律为他们撑腰?可惜这一次他们很可能是误算了,很可能是给自己惹上了大麻烦。



这次发生在美联航的事件敲响了一个警钟,现在是我们为争取消费者利益发声的时候了,是华盛顿国会山的人为我们争取利益的时候了。有报道已经有议员提出要为这件事举行听证会,这是一个好的信号。法律从来就应该偏向弱者的,这样社会才会比较平衡。大财团有广大的资源,如果消费者没有法律的保护,必然是弱肉强食。只有当法律是用来保护弱者时,一个社会才可能是比较公正、公平的。


作者:溪边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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